时间:2021-10-25 10:54:01人气:1335来源: 环球评报新闻网
核心提示:2013年11月7日,港媒记者为农民工讨薪,遭遇新巴尔虎右旗警方强制行政拘留,理由是“使用伪造、变造证件参与信访活动”,但令人匪夷所思 的是,经过四五个月的调查后,所谓的“假证”被警方归还本人;经过将近一年的艰难维权,港媒记者起诉警方的行政官司终于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篡改答 辩状,并将卷宗证据张冠李戴、移花接木,试图为当初的行政行为漂白;但是,直到开庭之日,被告都没有查证原告公司情况,却声称需要有资质的机构证明原告公 司是否存在,为将近一年前做出的行政行为找借口!诸多法律专家称:做出行政行为的当时就应该查清被拘留人公司情况,行政行为作出后,再找任何证据都是违法 的!
10月的呼伦贝尔秋高气爽,广袤的大草原一望无际。就在这个美丽城市的海拉尔区法院,被称为中国网络媒体维权第一案的香港网络媒体——中国视点网记者为农民工讨薪被拘案,2014年10月13日上午庄严开庭,来自各地的多家媒体记者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有新闻界人士称:虽然这仅仅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行政诉讼案件,但是由于特殊的背景,这一案件也许应该载入中国新闻史的史册。
讨薪记者被抓事件回放
据庭审中双方的陈述:2013年11月6日,张雷以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网站中国视点网记者的身份和同事李广军(身份证名字李广均)到新巴尔 虎右旗(简称新右旗、西旗)信访局,要求旁听政府组织的农民工与开发商的对话会,可未能被允许进入会场,当晚住宿后,却遭到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阿拉坦额莫 勒镇第一派出所的三次非正常查夜。
11月7日,阿拉坦额莫勒镇第一派出所以涉嫌“使用工作证件不实”为由,传唤了张雷和李广军。同日,办案人不顾二人的申辩,分别对张雷和李广军作出行 政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即刻强制执行,拘留的理由是“使用伪造、变造工作证件参与信访活动”。在张雷、李广军被强制行政拘留期间,警方拒绝家属探 望,拒绝会见律师,拒绝任何亲朋探视,并多次对二人进行提审。经过十天的审查,新右旗警方没有查出来任何问题后,不得不将此二人释放。
张雷、李广军被释放后,很快就向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呼伦贝尔市公安局随后做出了呼公复决字(2013)第80号、第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新右旗新右公(阿派)行罚决字(2013)第175号、第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雷、李广军经过咨询法学专家和律师后认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本身就说明新右旗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是严重违法的,因为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 告知:“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但是新右旗警方未给他们任何申辩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机会,而是直接强制行政拘留!最起码是程 序上的严重违法!给他们二人发放新闻工作证件的是注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经存在三、四年之久,每年都向香港政府缴 纳税费,这个公司所办的网站中国视点网也是真实存在的,他们的证件也被该公司承认,并能在公司网站上查询到,怎么能说他们“使用工作证件不实”?又怎么能 说他们使用的证件是变造的、伪造的呢?他们还说:我们从来也没有声称自己使用的证件是新闻出版署发放的记者证,新右旗警方却依据宣传部到新闻出版署记者证 查询系统查询不到他们信息为由,定性他们使用的证件虚假,是犯了无知和愚蠢的严重错误,或者就是为了硬给他们强加罪名。全世界通行的惯例是媒体自己发证, 包括香港媒体也不例外,是由媒体自己发放工作证和记者证。新右旗委宣传部、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和警方不到香港政府网站查询给他们发放证件的公司是否存在, 他们的网站是什么地方、什么公司主办的,就断言他们证件虚假,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是让全世界人引为笑谈的闹剧!于是,张、李二人收到呼伦贝尔市公安局的 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立即就到新右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因为担心新右旗法院在当地审理此案会受到当地警方和政府的干扰,二人又向法院提出了异地管辖申 请书,要求新右旗法院回避。最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由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或可载入史册的庭审
经过将近一年的艰难维权,10月13日,曾经遭遇“被假”的李广军、张雷带着十分复杂的心情走进了庄严的海拉尔区法院,为了慎重起见,法院特意将本案安排到唯一的电子审判庭——第五审判庭审理,并且全程录音、录像。
被告的答辩状临时变更遭到法官批评
新右旗公安局两份截然不同的答辩状
庭审开始后,首先由原告方宣读行政起诉书,之后由被告方宣读答辩状,但是就在此时,一场疑似闹剧的情节出现了:法官和原告同时发现,被告所宣读的答辩状竟 与之前提供给法院和原告的答辩状明显不同,审判长立即提出批评。经查看,法庭和原告发现这份当庭宣读的《行政答辩状》竟然没有加盖公章,甚至连个律师的名 字都没有(注:事后原告又向审判长问询此事,审判长称:他收到的这份答辩状也没有加盖公章)!而此前,新右旗公安局出具的答辩状却加盖了公安局的公章,同 时还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字!原告当庭指出:这份所谓的答辩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争议焦点:证件是否能定性为假证
法庭经过调查后,总结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广军、张雷持有的中国视点网新闻工作证是否属于伪造、变造。
根据卷宗,被告定性李广军、张雷所持证件是假证的依据是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关于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申请核实记者证件的回复函》。这份《回复函》称: “李、张所持有的记者证不属于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签发的证件”。“我们还通过中国记者网核验二人的身份,登录中国记者网后输入持证人的姓名、单位、身份证号 码或统一编号当中的任何两项,没有二人的信息页”;“国家关于境外记者采访服务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境外媒体记者持有的证件’明确规定:港澳地区常驻记者持 ‘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港澳地区记者短期(临时)采访需持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记协)制发的‘港澳记者采访证’。此二人证件不属于此类 证件。今年6月2 8日,国信办关闭了‘中国焦点新闻网’在内的3 1家非法网站。‘中国焦点新闻网’为个人主办,未依法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未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属非法网站”;“李广均、张雷二人所持 有的记者证均不符合上述正规持证资质,同时其所持证件所在网站(中国焦点新闻网)已被国家认定为非法网站,因而鉴定二人的记者证为假证、二人的记者身份为 假冒记者。”
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证明了李广军、张雷的身份和公司情况
对此,原告辨称:新闻出版署《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署证(新闻出版署所发)是境内记者采访的合法证件,强调的是“境内”,这一办法在其附则里明 确规定“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办法。”《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港澳记者可以 通过有关部门指定的服务单位聘用内地居民从事辅助工作。”原告还强调:截止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禁止国外和港澳台媒体在中国聘用内地居民从事记 者或特约记者工作,世界很多国家都在中国大陆聘用了大量记者,同时中国媒体也在国外聘用很多外国人做记者,我们公司是在香港注册的新闻企业, 在内地聘用记者并不违法。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者采访证只是在内地采访的临时、辅助证件,原告没有携带或者办理此证件,只能算是违规,不能 因此就否定公司所发证件的真实性,更不能证明其持有的中国视点网证件就是违法证件或假证。原告在强调上述事实的同时,出示了香港大公报和香港民生报工作 证、记者证的扫描打印件,并以民生报记者施玉群在新右旗的采访作为佐证。据2013年12月16日《民生报》BI版文章《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再舞公权大 棒》记载:2013年12月,施曾经持香港媒体民生报所发记者证采访过新右旗委宣传部副部长苏风宁(本案的主要证人),当时施记者曾经问苏:“对本报记者 身份是否怀疑”?对方很肯定的说:“对你们的身份我是相信的。”当原告在庭审中以这个旁证证明香港媒体没有携带并出示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 者采访证也可以采访时,被告没有做出反映。据原告后来了解,施玉群记者不仅在新右旗采访苏副部长时,没有携带和出示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者 采访证,只是出示了民生报自己发放的记者证,而且至今也没有办理此两证却依然在全国各地采访,但并没有任何部门指责其证件是假证或违法。原告同时还强调: 而且我们根本就没有采访,只是要求旁听,当时苏风宁还曾经说过:如果你们需要采访,我可以帮助联系。即使是我们采访了,最多只能算是违规,而任何法律包括 《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也没有规定违规采访就可以拘留。
为了在内地开展工作方便,原告公司为旗下网站做了备案,以上仅是部门备案域名
对于被告以同名网站中国焦点新闻网被公布为非法网站为由定性中国视点网的证件属于假证,定性李、张二人为假冒记者问题,有法律专家认为,这是在张冠李戴、 移花接木,是十分荒唐可笑的:一是,中国视点网与中国焦点新闻网是一个公司主办的两个不同的网站,即使中国焦点新闻网是非法网站,与中国视点网没有关系; 二是国信办公布31个非法网站时并没有确指所谓的非法网站中国焦点新闻网是哪个公司主办,当时叫“中国焦点新闻网”这个名字的网站有好几个,而国信办当时 说的是个人主办的中国焦点新闻网,是没有公司的,而原告的中国焦点新闻网是有公司的。如果哪个部门敢于说香港公司主办的网站是非法网站的话,那就是干预香 港内部事务,是对香港政府和香港基本法的公开蔑视!三是,退一万步,即使中国焦点新闻网是非法网站,也不能以此网站定性另外一个网站就是非法网站,就像哥 俩,大哥犯罪了,岂能让兄弟顶罪?大哥得了重病,难道兄弟可以替死?如果说新右旗和呼伦贝尔市宣传部门不懂法的话,那么新右旗警方依据如此偷梁换柱的所谓 证据给李、张二人定性,简直就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和网站是否违法
庭审中,被告举出呼伦贝尔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申请核实网站信息的回复函》,该函称中国视点网没有备案,也没有取得新闻资质,被告 据此证明中国视点网记者在内地的活动是违法的。原告方则举出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商业注册证书和成立公司以来历年的年检登记证书,这些证书注明 的业务范围包括“新闻发布”、“互联网”等,证明公司有开办新闻网站的许可,并称全世界只有中国大陆办网站有备案和新闻资质一说,香港属于特别行政区,办 网站、发布新闻信息根本就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资质,只要公司是合法注册登记的,就是合法的。我们是在香港登记注册的新闻企业,理所当然要依据香港法律判 定是否合法。但是为了应对一些不懂网站的人,也为了方便开展工作,网站也做了备案,而且多次备案。原告方同时强调:即使网站没有备案,公司没有在内地办理 落地(即经内地工商部门备案的办事处、代表处、分公司等),也不能证明就是违法,即使是网站没有备案,也不能证明公司在内地活动就是违法的,更不能证明中 国视点网的工作证就是违法证件或假证,这是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原告强调:中国目前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香港公司未办理完落地不可以在内地活动,也没 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网站没有备案就是违法,因为中国目前没有这方面的法律。退一万步,假如说公司违规了或者违法了,也不能证明其所发放的证件就是伪造、变 造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逻辑关系和概念,何况公司和网站至今都没有做过违法的事情。而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以中国焦点新闻网被公布为所谓的非法网站来推断中国 视点网也是非法网站,警方以中国视点网没有备案、没有取得新闻资质来定性原告持有证件就是假证是十分荒唐的,更不能以网站的是否非法来推断、定性公司是否 存在,是否违法,也不能以网站是否备案来定性证件的真假和是否违法,因为公司和网站是两回事,证件是公司发放的,与网站是否非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注册证书、年检登记和香港政府企业注册处官网查询截图
对此,被告一再强调,香港的公司和网站在内地活动也应该合乎法律规定。针对被告的说法,原告要求其说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但被告方并没有说出是什么法律。
当看到原告提供的公司注册证书等证明文件后,被告方对李广军持有的中国视点网证件提出质疑: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于2011年8月10日,但 其发证日期是2011年3月20日,公司未成立就有了证件,因此其证件是假的。原告对此的解释是:该公司2011年8月以前的名称是“中国焦点新闻报业有 限公司”,后来改成了现在的名称,但是因为李为该公司管理网站贡献突出,由原来的“特约记者”升职为“副总编辑”,也因为公司原来的名称作废了,在更换新 证件时只能加盖新公司名称的公章。原告并当场请示法庭:是否需要公司提供原来的注册证书?如果需要,可以随时提供,审判长表示不需要提供。
李广军、张雷被返还的证件和返还证明
这时,原告出示了曾经被新右旗警方扣押的中国视点网新闻工作证质问被告:既然你们认定这是假证,为什么还要归还我们本人使用?因为如果把扣押的假证归还持 有人继续使用属于纵容违法,如果是真的,为什么以假证为由拘留我们?被告方的答复是:因为那是私人物品,所以归还了本人,另外有扣押的介绍信就足以证明原 告使用了伪造、变造的证件。
对于这一说词,一些警界从业人员表示了严重质疑,他们说:这不是自欺欺人吗?如果私人物品属于违禁的、违法的,是必须收缴或者销毁的,以防止持有者继续利 用它作案,如果警方明知其属于违法的却将其归还本人,警方就是犯罪,至少属于渎职行为。就好比从某人家里或身上发现了毒品或管制刀具等,难道就因为是私人 的物品就可以归还本人吗?而介绍信与证件是两个不同的身份证明,用介绍信怎么能证明工作证件的虚假呢?这简直就是诡辩!
未使用的证件和介绍信是否能作为违法证据使用
苏风宁的证言和警方的检查笔录证明:中国视点网介绍信并没有被使用
在法庭上,原告方还再三强调:中国视点网介绍信和李广军的所有证件都是警方在到宾馆搜查时,从李的包里找到的,有卷宗里警方自己做的“检查笔录”为证,苏 风宁的证言也只是称“他们向我出示了相关证件”,却并没有提到介绍信问题,我们的介绍信也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出示过,只是事先填写好一张准备用于去宣传部联 系业务之用,还没有拿出来使用,怎么能认定我们使用了呢?又怎么能据此给我们定罪?即使李广军的证件和中国视点网的介绍信是假的,没有拿出来使用,就能说 其“使用”了并依此定罪吗?况且,至今被告也不能证明这份介绍信就是伪造、变造的。新右旗警方以不能证明是否虚假、也为向任何人出示过的介绍信给原告“定 罪”,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警方至开庭之日并没有查证原告公司情况就定性假证
庭审辩论的最后阶段,被告对原告公司是否存在等情况提出质疑,称:这个公司是否存在,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何没有相关有资质的权威部门认证,原告提供的公司证 明文件也没有权威部门认证,公司和网站也没有在有关部门登记,因此无法认定原告提供证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对此,原告方当场提出:被告是做出行政拘留决定 的机关,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拘留决定的举证责任是做出行政决定的被告。我们的公司和网站都是在香港注册的,自然要在香港登记,香港政府企业注册处是权威 机构,其官方网站具有权威性,我们曾经多次要求新右旗公安局办案人员(杜雪冰)到这个网站上查询我们公司的情况,但是他们拒不查询,而且至今也没有查询, 卷宗里也根本没有对我们公司的查询报告。如果不到香港政府网站查询,到工商局也可以查询,查询也很简单,但是他们根本就不去查询,就直接根据宣传部和市网 信办的说法认定我们的证件是伪造、变造的,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充分体现了新右旗警方的蛮横和霸道!这是对香港媒体、香港企业甚至是对香港政府的严重蔑 视!其对人权和香港基本法以及国家的法律缺乏最起码的尊重!截止到开庭之日,新右旗警方做出的强制行政拘留已经接近一年了,却连我们公司是否存在都没有查 证过,说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严重的事实不清,在没有弄清楚我们公司是否存在的情况下,就贸然作出强制拘留决定,这一铁的事实本身就证明其行政拘留是违 法的。直到今天,新右旗警方不仅丝毫不承认错误,却千方百计为自己的错误寻找理由。做出行政拘留之时,所依据的是当时的证据,当时依据的证据如果是错误 的、不真实的,做出的拘留决定就是错误的,现在追加任何所谓的证据和理由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就像不能先杀人后找其犯罪证据一样!
《检验报告》神秘失踪 本案卷宗或被篡改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了《检验报告》的存在
据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呼公复决字(2013)第80号、第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当初定性李广军、张雷证件属于伪造、变造的重要证据还有一个(中警鉴字) [2013]4143号《检验报告》,但是被告从来没有给原告看过,原告也从来没有看到过,原告曾经到法院询问是否看到过这份《检验报告》,法官也称从来 没有见过,庭审中被告也没有出示。而据新右旗警方内部人员透露:此《检验报告》 的主要内容是:经检验,不能证明李、张二人所持证件是假证,所以李、张二人的证件在被扣押、审查四五个月后被归还本人。但是这份关键证据为什么神秘失踪了 呢?为什么被告没有当庭出示?至今已经成了谜团。由此,人们猜测:本案的卷宗是否已经被警方篡改?有律师称:如果警方藏匿、销毁证据,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的。
双方辩论结束后,法庭未能当庭宣判,称需要合议庭研究一下是否需要找有资质的权威机构认定原告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后才能择日宣判。一位资深律师在接受记者 咨询时说: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方是做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决定的当时就应该有充分的证据,在做出行政决定以后的再去搜集证据,是违法 的。新右旗警方居然在做出行政拘留决定将近一年以后,还没有查证原告公司是否真实存在,其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却在找种种理由试图补充证据来为当初的行政行 为漂白,令人匪夷所思,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不能容忍的,是对法律的公开践踏和亵渎!
而媒体界、法律界一些有识之士则称:港澳新闻机构常驻内地记者证或港澳记者采访证只是一种临时使用的证件,新右旗警方和呼伦贝尔市委宣传部因李、张二人没 有携带或办理此二证就认定其本公司所发证件是假证,是对《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的曲解,是令人贻笑大方的,如果不是因为无知,那就纯粹是别有用 心。新右旗警方在没有弄清楚原告公司情况的前提下,就悍然对原告做出强制拘留决定,显然是错误的、违法的。在网络媒体发展遭遇诸多困境的形势下,尤其是在 习近平主席强调大力发展网络媒体的形势下,如何保护网络媒体正常的采访和监督,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从这个意义上,本案的公开审理,具有深刻的历史 意义,中国的互联网新媒体将何去何从,将如何走向成熟和规范,本案或可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记者少倜 苍柏 白杨 一平 焕貌发自内蒙古呼伦贝尔
相关法律、新闻常识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三十六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三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3,关于记者和采访的解释
从事信息采集和新闻报道工作的人通常称为记者(Journalist或Reporter);记者属于一种职业。采访,媒体信息的采集和收集方式,通常通过记者和被获取信息的对象面对面交流。新闻机构中从事采访报道的专业人员称为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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